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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市统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5-12-30 02:52 来源:执法监督局

2025年赤峰市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7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8 对统计执法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赤峰市统计局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告知责任:①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转办、督办的违法行为案件都应立案。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 询问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⑤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3.处理责任:①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处理。③对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①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②对严重违法企业要在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9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强制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报批补批责任:在实施前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出示执法证责任: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3.通知当事人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4.告知权利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回避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5.听取意见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制作《询问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制作现场笔录责任:制作现场笔录,客观记录现场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
7.作出强制措施决定责任:依法制作、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冻结存款汇款的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决定书中须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8.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的决定及理由。在30日内(经批准最多延长30日的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
9.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不得在冻结存款汇款前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信息;不得使用和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场所、设施和财物不得收取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和方式;不得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0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1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2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3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4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5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6 违法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7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8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9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0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1 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的认定 行政确认 赤峰市统计局 【行政法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1.认定责任: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2.受理责任:①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②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③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
3.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①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认定事由、依据;④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⑤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⑦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5.送达责任: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6.公示责任:①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期为1年。
7.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息来源: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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