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
您好!为切实提高统计法治意识,优化统计法治环境,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相关规定,梳理出统计领域违法情形,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存在下列情形,会受到行政处罚: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2.迟报统计资料的;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7.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二、存在下列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1.统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自报送统计报表以来2个自然年度内初次统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将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4.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年内被责令整改3次以上。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后:在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同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小贴士: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衷心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大家一起牢牢守住统计数据“净土”!
赤峰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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