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25条,内容涵盖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及救济和监督等。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管理办法》吧~
一、《管理办法》适用情形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存在上述规定的六种统计违法行为;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四种情节严重行为。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三、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程序
第一步:统计机构在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内容: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依法送达该企业;
第二步: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第三步:统计机构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四步:统计机构在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该企业。
四、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公示
公示时间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
公示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其他相关信息
公示平台
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
五、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
六、信用修复
(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信用修复申请书的内容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三)统计机构对信用修复申请的核实与决定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救济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救济分为两种:
(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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