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反馈数据显示,三季度,全市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以下简称“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5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4.3%。
分产业规模看,大型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722.4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8%;中型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07亿元,增长4.7%;小型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585.4万元,增长7%。
分产业类型看,文化批发零售业实现营业收入3.3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8%;文化服务业1.14亿元,增长2.9%。
分行业类别看,新闻信息服务实现营业收入722.4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8%;内容创作生产367.6万元,下降1.2%;文化传播渠道3.36亿元,增长4.8%;文化娱乐休闲服务1.03亿元,增长5.4%。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9个大类。营业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3、调查方法
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