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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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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否 |
服务对象 |
各旗县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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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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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办件类型 |
答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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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赤峰市统计局 |
实施主体 |
赤峰市统计局综合核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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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赤峰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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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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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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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批文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快递送达/自行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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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476-8335541 |
咨询电话 |
0476-8335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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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行使 |
到现场次数 |
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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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秦佳文 |
邮箱 |
cfstj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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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D座445室 | ||
1.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2.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3.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4.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5.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10.国家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规范要求。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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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是否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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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纸质 |
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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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纸质、电子版材料 |
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详细填写,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度公开情况说明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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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表格下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纸质、电子版材料 |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须附此材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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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制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纸质、电子版材料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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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委托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纸质、电子版材料 |
开展委托调查须附此材料。 |
否 |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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